个人 |
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下岗证》、户口簿、登记照两张 |
准备从事个体、合伙经营和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须持场地证明和申办营业执照的报告(灵活形式就业的除外)等所需材料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据实填定《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登记表,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在驻地和下岗失业人员所在社区进行公示,经核实后,报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社区初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街道)审核并公示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
《再就业优惠证》(对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应在证件上予以注明) |
1、《再就业优惠证》由下岗失业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2、从亨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之日起次月停止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或失业保险待遇,亨受低保待遇人员重新核定家庭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