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就业优惠证》办证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再就业优惠证》办证范围: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企业改制后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24个月内尚未再就业的国有有企业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和省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亨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所需证件:
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户口簿、低保证明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登记照三张。
三、不能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中央通知下发前(2002年9月30日)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3、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再就业已经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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